新刊速讀 | “雙碳”目標下我國航運金融法治化路徑
立法工作推進應遵循“基礎法律完善-清晰框架嵌入-制度接口銜接-激勵機制導向-動態監評構建”的遞進路徑,系統性地推進綠色金融法律與航運減排標準的制度耦合。
作者:潘曉濱,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于子晴,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
原文出自: 潘曉濱,于子晴. “雙碳”目標下我國航運金融法治化路徑[J].金融市場研究,2025(6):120-127.
在全球氣候治理加速推進的背景下,航運業作為國際貿易的重要載體和碳排放的主要來源之一,其綠色轉型迫在眉睫。我國“雙碳”目標的提出為航運業低碳發展指明了方向,而金融作為推動轉型的關鍵力量,其法治化建設亟待完善。
一、航運金融法治化的必要性
航運業低碳轉型的金融需求。航運業占全球碳排放量的近3%,其高碳屬性與“雙碳”目標形成尖銳矛盾。航運金融在為船舶建造運營提供資金的同時,肩負推動航運業實現綠色轉型、助力“雙碳”目標的重任。一方面,實現綠色轉型需巨額資金投入,包括清潔燃料研發、節能船舶建造等,傳統金融工具難以滿足需求;另一方面,創新金融工具可提供多樣化融資選擇,支持探索低碳新模式與新技術,促進航運與金融的深度融合。
國際規則的外部壓力?!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與《巴黎協定》奠定了全球碳減排的法律基礎,《巴黎協定》的國家自主貢獻模式要求各締約國定期提升減排目標。作為國際氣候治理的重要部分,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2023年船舶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要求航運業2050年前后實現凈零排放;歐盟已將航運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并對非合規船舶征收碳關稅。這些國際與區域性規則共同構成了推動航運業加速綠色轉型的強大外部壓力,我國作為全球第一大船東國(占全球船隊總噸位的15%),若法治化進程滯后,將面臨貿易壁壘和市場競爭力下降的風險。
國內政策的戰略導向。我國高度重視在全經濟、全行業領域貫徹推進“雙碳”進程。在“1+N”政策體系中,中央出臺《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構建綠色高效交通運輸體系與加快綠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交通運輸部也發布了《綠色交通“十四五”發展規劃》,明確指出2025年船舶單位運輸周轉量碳排放下降6%的目標。航運金融法治化是銜接政策目標與市場實踐的關鍵紐帶,能夠引導資金精準流向低碳項目。
二、當前法治化進程的瓶頸
概念界定模糊。我國至今尚未對“綠色航運”做出統一清晰的定義,概念層面法律界定的缺失,使航運業低碳轉型監管指導模糊,金融機構融資協議界定責任義務受阻,企業難獲明確法律指引,金融機構難準確評估管理風險,增加航運轉型項目成本、審查難度與交易復雜性。
法律框架碎片化?,F行金融法律中無明確低碳轉型規定,立法局限于地方性法規,中央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尚未統一航運業綠色金融規則?,F有規范分散于《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等文件中,缺乏頂層設計。相比較而言,歐盟、英國等實體已出臺了《可持續金融分類法》等體系化立法,我國尚未形成“基本法+專項條例”的航運金融法律體系。
金融工具單一。當前我國在航運金融領域主要以綠色信貸為支持手段,碳期貨、航運保險等衍生品發展不足,金融工具設計缺乏靈活性,難以滿足航運金融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金融工具缺乏導致的融資成本高,抑制了市場投資積極性,缺乏統一標準導致融資易流向非“綠色”活動。相比較而言,近年來歐洲投資銀行已提供多種貸款和混合產品來支持航運業綠色轉型,也應用新型金融工具進一步促進航運業綠色投資。與歐盟對標,我國仍需借鑒和追趕,2023年我國航運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僅占全球市場的12%,遠低于歐盟的45%。
激勵措施乏力。世界航運主要國家通過稅收減免、加速折舊、投資補貼等間接扶持航運企業,降低其運營成本、提升投資綠色技術意愿。相比而言,我國航運領域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措施難以直接作用于航運領域,稅收優惠多集中于地方試點(如上海自貿區),全國性政策缺位。一些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國加以借鑒,如挪威對零排放船舶免征噸位稅,而我國同類船舶仍需繳納全額稅費,削弱了企業轉型動力。
三、“雙碳”目標下我國航運金融法治化路徑的建議
構建體系化法律框架。建議打造以綠色金融促進立法為核心,與其他相關性法律相銜接,并制定相應實施性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綠色航運金融法律體系。立法工作推進應遵循“基礎法律完善-清晰框架嵌入-制度接口銜接-激勵機制導向-動態監評構建”的遞進路徑,系統性地推進綠色金融法律與航運減排標準的制度耦合。
定義標準化與透明化。建議需通過立法對航運金融的核心概念,包括“綠色航運金融”“航運供應鏈金融”等內容做出統一清晰的法律界定,這可以促進金融機構開發出更多符合標準的金融產品,更好地區分融資、保險、衍生品等子領域,并納入綠色金融、數字化工具等新興概念。
完善綠色金融產品的制度性供給。融資租賃機構應依托《綠色產業指導目錄》,將綠色船舶、清潔能源設備納入租賃標的物,在《民法典》框架下設計附條件回購條款,使租金與承租人碳排放表現掛鉤。銀行與保險機構要以降低碳排放強度為導向,有序推進碳金融產品及衍生工具創新工作。銀行機構可以參照國家《碳金融產品》標準,探索航運碳配額遠期合約標準化設計,開發碳抵消期貨。保險機構可以針對航運業的轉型風險,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建立差別化費率機制。
強化財稅激勵機制。為了促進航運業的綠色發展,我國需要制定更加具體且協同的稅收調控機制,以確保政策貫徹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實現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激勵措施落到到位,并且能夠根據市場和行業的實際需求進行動態調整,為航運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持續動力。在具體做法上,可以考慮根據綠色船舶界定標準,對接相關稅則的實施性規范,在企業購置或改造現有船舶,符合能效指數優化標準的情形下,明確給予相關航運企業稅收減免。同時,還可以考慮對那些積極采用低碳綠色技術的航運企業,采取提供投資補貼的激勵方式,減輕其初期投資壓力,將船舶使用替代燃料的適配性改造研發支出納入補貼范疇,以此鼓勵更多航運企業向低碳環保方向發展。
做好監管與評估工作。航運業作為資金密集型行業,其節能減排需要融資支持,ESG評價可引導金融機構更好對接環境友好企業的融資需求。法律法規對設立綠色標準至關重要,需警惕政策碎片化與監管套利風險。建議在立法中明確監管機構的法定授權邊界,同時依托央行綠色金融數據平臺建立一個跨部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確?!半p碳”目標下航運活動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定期對金融機構針對航運類的綠色融資項目進行審查,評估其環境效益和風險控制情況。監管機構應鼓勵金融機構強化信息披露,提升市場信任度,還應與生態環境部門合作評估船舶、港口環境影響,確保資金真正用于促進環境可持續的航運項目。
“雙碳”目標下探索我國航運金融的法治化路徑,對于推進航運業整體低碳轉型、建設交通領域綠色強國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隨著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逐步向國際航運領域聚焦以及船舶綠色技術的不斷革新,航運業必將迎來低碳轉型的加速期,航運金融也將扮演重要角色。唯有通過法治化路徑,方能將航運業的減排壓力轉化為綠色競爭力,助力我國在全球低碳航運格局中占據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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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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