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適度延展經營業務范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匯集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新華財經北京6月20日電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貨幣經紀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優化調整行政許可事項。適度提高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優化出資人準入資質條件,精簡部分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條款。二是適度延展經營業務范圍。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為金融機構之間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提供撮合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匯集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三是細化業務經營規則。明確經紀業務品種的準入要求以及經紀服務對象范圍。強化業務全流程管理,明確盡職調查、交易確認、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業務環節的監管要求。規范服務收費管理,確保收費質價相符。四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完善內部控制建設、關聯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堅持以風險為本,明確操作風險、合規風險、信息科技風險、數據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監管要求。五是加強經紀行為監管。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健全經紀人管理機制,加強對可疑交易、通訊工具、經紀業務場所、經紀人員檔案等管理,防范道德風險。明確經紀業務中的禁止性事項,防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以及擾亂市場秩序。
《辦法》修訂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堅守機構定位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全面加強機構監管、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引領貨幣經紀公司堅守功能定位,促進提高金融市場交易質效,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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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潤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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