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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信托“保險箱”一個法律名分:千萬特殊需要家庭的信托稅負公平之路

    新華財經|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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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信托稅負困境的核心法理在于確立“信托計劃的納稅主體地位”。這一觀點源于信托財產獨立原則的合理延伸,若能獲得學界共識,將為相關制度完善奠定堅實基礎。

    在電影《海洋天堂》中,父親傾盡自己的最后一份力量守護孤獨癥兒子的故事曾讓無數觀眾落淚。2025年4月,這個故事的原型——70歲的北京通州居民田女士計劃把自住房產置入特殊需要信托,為40歲的孤獨癥兒子搭建現實生活中的“海洋天堂”和終身保障,意想不到的沉重信托稅負卻險些擊碎這個溫暖計劃。幸虧信托公司的主動擔當和政府幫助找到的社會救助減輕了田女士的負擔,最終促成了北京不動產財產登記試點的首單案例于4月2日“全球孤獨癥患者關注日”這個特殊的日子里在通州區落地。

    田女士面臨的困境揭示了一個關乎千萬特殊需要家庭的制度性難題:當信托成為弱勢群體守護生命尊嚴的重要工具時,沉重的信托稅負卻阻礙了其普惠價值的實現。

    特殊需要信托:特殊需要家庭的守護港灣

    信托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其強大的財產隔離功能,尤其對有特殊需要成員的家庭而言,這種制度不僅是金融工具,更是守護弱勢群體生存權利與生命尊嚴的法律保障。特殊需要信托作為服務信托的一種,其設立目的明確指向滿足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人群的生活需要,受益對象涵蓋孤獨癥患者、失智失能老人及其他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

    以“通州案例”為典型,70歲的委托人田女士將其房產置入信托,受益人為其40歲的孤獨癥獨子。該信托通過三重保障機制實現長效保護:一是由國投泰康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二是設立繼受行權人(指令權人)負責財產使用決策;三是由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擔任監察人實施法律監督。這種“三權分立”架構確保在委托人失能或離世后,受益人仍能持續獲得居住保障和專業照護資金支持。

    若不設立信托,當田女士身故后,其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房產將面臨雙重困境:既缺乏自主管理財產的能力,又可能因財產處置引發家庭糾紛甚至權益侵害。特殊需要信托在此展現出超越金融工具的制度價值,通過法律架構有效化解了殘障人士保障、失能老人養老等社會難題,為特殊家庭提供了跨越生命周期的系統性解決方案。

    不動產:讓特殊需要信托進入普通家庭

    傳統信托服務因高資金門檻(百萬元現金起步)被貼上“高凈值專屬”標簽,而普通家庭的核心財富往往集中于房產,一線城市普通家庭住房價值可達數百萬元,遠超現金儲蓄規模。北京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試點打通了不動產進入信托的通道,普通家庭可用自有住房設立信托,實現跨代際的生存保障和尊嚴守護。特殊需要信托也因此“飛入尋常百姓家”,正在成為破解殘疾人照顧、失能失智老人養老等民生痛點的創新工具。

    不動產信托高稅負:特殊需要信托普惠之路的最后障礙

    在北京信托財產登記試點之前,不動產信托業務的開展存在三大障礙:信托財產產權不清、房產交付過程煩瑣、信托稅負過高。北京試點較好地解決了前兩個障礙,讓特殊需要家庭看到了希望?,F階段,過高的信托稅負是不動產信托發展的主要障礙。

    不動產信托主要涉及契稅、房產稅和所得稅三種。對于北京近郊區的一套商品房(假定120平方米,三室二廳,市場價500萬元,網簽指導價200萬元,月租金5000元),與自然人直接持有房產相比,信托在房產受讓環節的契稅是個人的3倍;持有階段每年需額外繳納房產稅;未來處置時,即使是“滿5年的唯一住房”,房產升值部分的所得稅率仍然高達25%。三項相加,與個人直接持有房產相比,信托的額外總稅費達數十萬元。這多出的稅負足以壓垮普通家庭設立信托的意愿,讓制度善意在“最后一公里”功虧一簣。

    特殊需要信托的主要期盼:“稅收公平”而非“稅收優惠”

    特殊需要信托是特殊需要家庭為解決本家庭殘障人士和失智失能老人照護難題的自助工具,主觀上是私益目的,客觀上減輕了政府的社會救助負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從樸素的感情和直覺出發,以特殊需要目的而設立的不動產信托,其房產主要用于自己和家人居住,其稅率應該與自然人持有房產的稅率相同,目前遠高于自然人持有房產的稅負水平顯然有失公平。正如中國政法大學趙廉慧教授所說,特殊需要信托的主要訴求是“稅收公平”而非“稅收優惠”。

    破局路徑:用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重構信托納稅主體

    信托稅負困局的根源在于信托法未明確信托財產的物權主體,因此,稅務機關根據房產的名義所有人是信托公司而對信托財產按照法人稅率征稅。在不動產領域,法人稅率遠遠高于自然人稅率,導致不動產信托稅負畸高。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從法理上厘清信托財產應稅行為的真實納稅主體。

    基于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我們提出以下系統性、制度性的解決方案:

    明確信托財產的物權主體是信托計劃,從而明確契稅、房產稅、出讓處置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主體也是信托計劃。

    信托計劃作為一種特殊的納稅義務主體,其稅率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同時基于我國信托業發展的需要,建議將其稅率設定為介于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合理區間,即比自然人稅率高一些,比法人稅率低一些。

    在上述原則下,對某些特殊情況酌情處理。例如:當自住房置入特殊需要信托、養老信托用于自己或親屬居住等情況,信托稅率應接近于或等同于自然人稅率;當房產主要用于商業性經營,信托稅率應接近于或等同于法人稅率。

    這一稅率原則同樣適用于其他類型的信托財產,因此該方案是系統性、制度性的解決方案。由于不動產領域自然人和法人的稅率差異顯著,在不動產信托領域推動該方案更加重要和急迫。

    保險箱模型:破局方案的直觀解釋

    “保險箱模型”可形象解釋信托計劃的物權主體、納稅主體地位:信托計劃就像一個“保險箱”,委托人將現金、有價證券、房產、股權等各類資產置入“保險箱”,實現財產隔離與保護。這個“保險箱”內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它既不屬于委托人、受托人,也不屬于受益人。若出于稅務和財產登記的需要必須界定物權主體,“保險箱”本身(即所有信托財產的集合體或財產包)就是最合理的所有者。這個“保險箱”以內部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并按約定向受益人分配利益。該模型直觀展現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理解信托法律關系提供了清晰的認知框架。

    信托公司僅是“保險箱”的管理人,而非所有者,因此不應被視為信托財產的納稅義務主體。實際操作中,信托公司也并非使用自有資金繳納稅費,而是用“保險箱”中的信托財產繳納稅費。這表明信托計劃實質上已成為信托財產的納稅主體,盡管這一主體地位尚未在現行法律條款中予以明文規定,也未在確定適用稅率時得到充分體現。

    信托計劃民事主體論:破局方案的法理支撐

    破解信托稅負困境的核心法理在于確立“信托計劃的納稅主體地位”。這一觀點源于信托財產獨立原則的合理延伸,若能獲得學界共識,將為相關制度完善奠定堅實基礎。我們梳理出三個關鍵信托法律問題,期待法律界和學術界回應:

    一是信托計劃的納稅義務主體地位?!缎磐蟹ā返?7條明確信托財產應承擔“自身稅款”,這是否意味著信托計劃作為信托財產的集合體具有法定納稅主體資格?

    二是信托計劃的物權主體地位?!靶磐杏媱澥切磐胸敭a的物權主體”是對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最為簡潔清晰、通俗易懂的表述。這一界定將極大便利信托財產登記、稅款征收、受托人變更及信托知識普及等一系列實務操作。這一界定能否通過司法解釋予以確認?

    三是信托計劃的民事主體地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類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信托計劃可否納入“非法人組織”范疇?這將為其物權主體和納稅主體地位提供體系支撐。

    值得欣慰的是,包括蔡概還、周小明、韓良、高凌云在內的多位信托法專家對上述問題傾向于給出肯定答復并正在進行相關的學術和政策研究。期待法律界和學術界凝聚共識,推動信托法修訂,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筑牢法理根基。

    結語

    “通州案例”的微光,照見了信托制度惠澤普羅大眾的可能,也映射出稅制滯后帶來的沉重負擔。當我們為一位母親終于能用房產為孤獨癥兒子筑起終身保障而欣慰時,更應意識到:消除信托稅負障礙,需要政策制定者的智慧突破與法學界的理論創新。賦予信托計劃應有的法律地位、建立公平稅制,不僅關乎金融制度的完善,更承載著千萬特殊需要家庭“老有所養、弱有所扶”的生命尊嚴。期待這縷微光,終成破曉之陽。

    (轉自《金融時報》客戶端2025年7月3日,原文標題為“ 特殊需要信托稅負公平化破局:以信托財產獨立性重構納稅主體”

    作者:林巍,北京市通州區區長助理、政府特聘專家,博士、MBA、CFA、國際信托與資產規劃學會STEP會員T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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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劉潤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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